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9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29條 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