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0條 法規: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0條 法官助理請假或有其他差勤,除依規定填寫假單或其他差勤表格外,應報告法官或審判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