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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發掘、培訓及照顧體育運動人才支出。二、輔導、辦理促進運動人才之運動就業及運動事業發展之創新研發、人才培育等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訂發行目的有關之各項支出。
  2.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運動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體育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應由本部遴聘(派)相關機關(構)與團體代表、金融…
  3.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關事項。
  4.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6.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8.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9. 行政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0.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1.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為管理機關。
  12.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醫療收入。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四、受贈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
  13.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醫療成本支出。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
  14.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以轉撥計價方式與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另定之。
  15.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6.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7.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8.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9.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20. 行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1.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則辦理。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22.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與流出。三、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指增加及減少債務、其他負債、基金、公積及支付利息,所產生之現金流入與流出。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指本期業務、投資及籌資活動所產生之現金流入大於現金流出之數,為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
  23.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淨值變動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
  24.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之方式償付者。三、淨值,指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包括基金、公積及累積餘絀等。前項第一款資產之內容如下:一、流動資產,指現金及其他將於一年或一業務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變現、出售或耗用之資產。二、投資、長期應收款、…
  25. 行政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2條 …。五、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與公司債及報經本部核准之文號。六、財團法人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及經本部許可…
  26.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3條 …國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為地方性財團法人者,須具有正當理由。四、基金總額須符合擬改隸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27.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2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條 …)、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二、由前款之財團法人自行或前款之財團法人與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共同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三…
  29.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9條 …之情形。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定於該期間內以基金辦理設立目的業務。四、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第三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前項…
  30.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3條 財團法人於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填補短絀,仍有不足時,得以基金填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