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法規: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19條 淨值變動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