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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7條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
- 第18條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 第19條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第20條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
- 第21條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
- 第22條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24條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
- 第25條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
- 第26條財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 第27條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規…
- 第28條董事執行事務,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違…
- 第29條董事或監察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除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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