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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64 頁-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三個月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民服務處)申請改領一次退伍金,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一、申請書:應記載申…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4條 …退除俸金人員經核定改領一次退伍金,選擇櫃檯領取者,應於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一個月內,檢具改領一次退伍金之核定函、赴大陸地區之機(船)票、大陸地區簽發入境證明、退除給與支付證與原存臺灣銀行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5條 支領退除俸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伍金,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以其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日起,停止其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入出國及移…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6條 …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者,於其經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應檢具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及恢復戶籍遷入登記之戶籍謄本,親自向榮民服務處申請恢復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經詳細審核後,即函送原退伍除役之核…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退除給與處理辦法 第7條 …退除俸金人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自行前往大陸地區居住,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其領受退除俸金給與之權利,俟其申請改領或回臺居住時,得依相關規定申請回復請領權利。
- 行政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第8條 …,始得辦理續存手續。前項人員無法親自辦理續存手續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軍官、士官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二)軍官、士官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3條 …條例稱敵國者,指中華民國與之交戰或對之宣戰之國家及其所控制之地區。凡經中華民國所承認並與中華民國交戰之交戰團體,關於海上捕獲事件,準用本條例交戰國之規定。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2條 各地區支付處隸屬於財政部,辦理各該區內中央政府機關之支付業務,受國庫署之指揮、監督。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3條 各地區支付處掌理左列事項:一、支付業務之規劃事項。二、支付法案之登記、處理及其餘額之查對事項。三、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事項。四、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事項。五、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事項。六…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二科,分掌前條各款所定事項。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5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於各科事項。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地區支付處視業務繁簡,劃分為一、二、三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定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7條 各地區支付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一等處置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8條 各地區支付處一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四人至六人,專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六人,辦事員九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9條 各地區支付處二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至三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0條 各地區支付處三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五人至十人,辦事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1條 各地區支付處一、二等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三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項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2條 各地區支付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國庫集中支付之會計、統計及本處經費之歲計、會計事項。前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4條 各地區支付處辦事細則,由各地區支付處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定之。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1條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辦理轄區國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1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2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三、國稅之審核。四、國稅之稽查。五、國稅之複核。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七、…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3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5條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 行政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2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稱。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3條 各地區辦事處承國有財產局之命,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一、國有財產之清查事項。二、國有財產之管理事項。三、國有財產之處理事項。四、國有財產依法改良及利用事項。五、國有財產資訊業務事項。六、國有財產估價事項。七、國有財產法令與…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5條 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8條 各地區辦事處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設分處,由國有財產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一等辦事處設五個至六個分處,二等辦事處設二個分處。各分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