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2條 法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2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