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支付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國庫集中支付之會計、統計及本處經費之歲計、會計事項。
前項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第1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5-0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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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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