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各地區支付處二等處置秘書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一人,稽核一人至三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三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