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地區支付處掌理左列事項:一、支付業務之規劃事項。二、支付法案之登記、處理及其餘額之查對事項。三、支付憑證之點收、檢查及審核事項。四、各機關簽證人員印鑑之保管、驗對及更換事項。五、國庫支票之請領、保管、登記及編報事項。六、國庫支票之簽開、覆核及分發事項。七、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之處理事項。八、支付工作底稿之編報及處理事項。九、其他有關支付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