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第3條 法規: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3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