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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 200 頁-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12條 …檢索、推廣及管理事項。(五)圖書館館際合作事項。(六)國內外政府出版品蒐集、登錄事項。(七)縮影及視聽資料、教職員著作、博碩士論文之管理事項。(八)圖書館之研究發展事項。(九)校史館及世界警察博物館書刊、文物、資料之蒐集…
- 行政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4條 …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係指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及由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
- 行政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5條 …產業之新市鎮就業家庭。三、前款以外之新市鎮就業家庭。四、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
- 行政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11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規劃並協調推動預防少年犯罪之相關事宜。少年輔導委員會應依受輔導少年之需要,協同或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少年輔導機構,加強少年之輔導;並視其情形辦理各種技藝訓練、輔導就業與…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5條 …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投資及獎勵條件,由該管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告之。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6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由縣(市)政府公告者,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圖說,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由鄉(鎮、市)公所公告者,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鎮、市)公所核轉縣政府核准: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7條 …地之所有權或使用之權利者,得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及圖說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獎勵辦理,免再辦理公告。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核轉縣政府核准。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9條 獎勵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公有土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於公告前應先徵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0條 獎勵辦理之公共設施對外聯絡道路及附屬設施,得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優先興修。前項對外聯絡道路,必要時,得由投資人一併興闢並依本辦法予以獎勵。但以該道路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1條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獎勵辦理公共設施者,得酌予補助工程費。前項補助工程費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依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使用性質、財政狀況等情形於獎勵條件內敘明之。前項補助工程費不得超過工程設施物總造…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2條 …理公共設施完成後,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與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管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得予以表揚。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3條 …投資辦理公共設施者,應於獲准投資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管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訂契約及繳交保證金,並依約定期限開工及竣工。但投資人已取得該公共設施全部用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得免繳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應由廠商…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5條 …定保留之建築物應依資產重估價格予以補償,該公共設施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或另行公告徵求他人投資經營,其需拆除者,原投資人應於限期內負責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代為拆除,所需費…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6條 …物之拆除、遷移、補償事項應由投資人自行處理,並得申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投資人負擔。
- 行政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7條 …投資人對辦理之公共設施應負管理及養護之責任,並應接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指導監督。
- 行政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第2條 來華研習之外國現職警察人員,應經其本國政府保送,並通曉中國語文。
- 行政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備指揮部審查;服替代役者,應送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於審查後,將免參加民防團隊之人員列冊,送編組機關(構)。
- 行政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指中央機關負政府決策之權、擔任使政府有效運作之重要職務、負有生產軍需品任務之國防工業專門技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前項不適參加編組者,得由所屬機關(構)向主管機關申請,…
-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公告其種類及管理方式者。四、再利用機構:指從事再利用行為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
- 行政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4條 自衛槍枝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0條 …得依國際慣例免收照費。前項執照由內政部印製,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數量,應連同照費向內政部領取轉發使用。前項照費應解繳國庫。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支用五成充當查驗費用,並應分別辦理支出預算案。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1條 …持有人,在限期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槍枝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一、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二、精神失常或因其他事故無使用槍枝能力者。三、行為不檢或家庭發生變故或與他人發生重大糾紛,持有槍枝有危害社會治…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3條 凡受查驗給照之自衛槍枝,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治安上之必要,得陳准徵借;其徵借對象、實施期限、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4條 …類自衛槍枝及彈藥,依本條例規定應予收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價格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第二條所列槍枝以外之槍砲彈藥,如有發現或持有,其來源正當自行報繳者,得由政府核價收購;其…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7條 …亦同。十五、自衛槍枝、彈藥不需置用者,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給價收購,其自行轉賣或贈與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買受人或受贈人,亦同;其轉賣或贈與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十六、自衛槍枝持用人出國或服役者,其槍枝、彈藥應交居…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甲乙種槍類之詳細名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適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枝執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一張留存查驗機關。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例第八條所定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包括派駐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政府機構人員。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其持有自衛槍枝之數量,應受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槍砲彈藥及未經核准給照之超額自衛槍枝者,應由所屬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機構妥為收藏,未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不得轉賣或贈與,並監督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