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民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民防法母法 第6條 編組機關(構)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民防團隊之人員,有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非服替代役者,應分別送請其戶籍所在地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服替代役者,應送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於審查後,將免參加民防團隊之人員列冊,送編組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