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支援軍事勤務,指由民防團隊人員於戰時配合國防軍事單位執行下列事項:一、搶修軍用機場、軍用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二、搶修戰備道路、戰備跑道及與部隊運動有關之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設施。三、協助裝卸運輸軍品。四、協助設置軍事阻絕障礙。五、對空監視及報告敵機動態。六、監視、報告敵軍空降、飛彈襲擊等情形。七、協助傷患醫療作業。八、其他經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