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編組機關(構)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民防團隊之人員,有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非服替代役者,應分別送請其戶籍所在地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服替代役者,應送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於審查後,將免參加民防團隊之人員列冊,送編組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