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民防工作範圍如下: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四、支援軍事勤務。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七、民防教育及宣導。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