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7條 投資人對辦理之公共設施應負管理及養護之責任,並應接受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指導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