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7條 法規: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投資人已取得第三條各款公共設施全部用地之所有權或使用之權利者,得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及圖說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獎勵辦理,免再辦理公告。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核轉縣政府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