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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第6條 觀賞研究時間經主管單位排定後,本院如有特別原因必須更改者,得事先通知申請者另訂日期。如申請者有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來院觀賞時,亦須先一日通知本院洽商改期,否則以放棄論。
  2.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6條 初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過預審之文物,由登錄保存處彙總評審文物資料,安排初審會議。二、初審會議以每三個月(一季)舉行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得專案簽准辦理。三、通過初審之文物,經簽准後,始交付辦理複審。四、初審…
  3.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6條 寄存之文物,其保管與維護由本院負責。
  4.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6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五、委…
  5.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6條 選務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二、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之規劃。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
  6. 行政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 下列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行政規則之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之擬議。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四、重大爭議案件之處理。五…
  7. 行政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二、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
  8. 行政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6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分二輪進行,領銜人及被罷免人說明時間各為二十四分鐘,每一輪時間各為十二分鐘。
  9. 行政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16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電視臺播放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10. 行政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第6條 投票所領票處管理員於發票前,應確實核對前來投票選舉人容貌與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相片是否相符,同時查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上姓名、出生年月日是否與選舉人名冊之記載資料相符,經核對符合者,應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名下,按選舉權種…
  11. 行政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6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備具提案函及檢具相關表件資料向本會為之。
  12. 行政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公投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印製;所定公投票之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13.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第6條 複決公投案之主文其用詞語法,除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主文應表明旨在反對將通過或已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二、法律複決案主文應就所欲廢止法律之內容作總括式摘要。所廢止法律為部分法條者,得於字數限制範圍…
  14.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6條 發表會正方及反方代表人意見發表之時間各為二十四分鐘為原則,並得分段交叉進行,必要時,得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調整之。其進行之程序如下:一、代表人簽到。二、主持人宣布發表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三、代表人上臺說明。四、散會。
  15.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16條 進行辯論時,發問人提問之問題,由發問人自行決定。問題內容得事先告知代表人。
  16.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6條 連署期日之計算,以最先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算,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六個月內,向本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提案人之領銜人以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及其自然人憑證登錄系統,於系統取得連…
  17.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6條 參事權責如下:一、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預算案及質詢案之研議。二、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四、其他交辦事項。
  18.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6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19.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第6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予保密之會議資料解密後,得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6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21.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22.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23.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36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4. 行政公平交易法 第46條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6.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
  27. 行政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十四條之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應作成陳述紀錄,由陳述者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其拒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載明其事實。
  28. 行政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第6條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2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結合案件審查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 第6條 第四條之調整因素,包括加重事由及減輕事由,主管機關得據以調整基本數額,以決定罰鍰額度。前項所稱加重事由,指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主導或教唆違法行為。二、為確保聯合行為之遵守或履行而實施監督及執行制裁措施。三、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