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16條 法規: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類別: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第16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公投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印製;所定公投票之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