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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 119 頁-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撥用、登記之配合處理;地上物測量、查估及拆遷。三、專案計畫與工程簡報之彙整及製作。四、工程竣工後之財產移轉。五、工程施作紀要之彙整。六、資訊作業之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七、其他有關工程綜合事項。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土建軌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土建與軌道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二、土建與軌道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三、土建與軌道工程之景觀及公共藝術之設置。四、測量工程之督導及考核。五、軌道與測量材料、機具之招標文件編列、請購及…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機電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機電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二、機電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三、機電工程施工及監造之督導。四、機電工程品質之查核及管考。五、機電工程及土建、軌道工程界面之整合協調。六、其他有關機電事項。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工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之執行及督導、查核之彙辦。二、工程履約爭議及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三、工程進度之管制、計價之審核及竣工之驗收。四、工程契約及圖說資料之管理。五、工程標案採購及相關專業訓練之辦理。六、…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9條 …及營運之監督管理。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教育訓練之辦理。六、工程災害之防救及緊急應變。七、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變更與承諾事項督導及水土保持之管理。八、其他有關運務及安全衛生事項。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分局人事事項。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分局政風事項。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13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一、土建工程之施工、監造、品質管理及相關計畫書之擬訂或審查。二、土建工程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之管理。三、土建工程之設計變更及施工預算編審。四、土建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各工程隊掌理事項如下:一、軌道與機電工程之施工、監造、品質管理及相關計畫書之擬訂或審查。二、軌道與機電工程工地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之管理。三、軌道與機電工程之設計變更及施工預算編審。四、軌道與機電工程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
- 行政交通部鐵道局各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工程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行政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建設工程之規劃。二、建設工程之探勘、測量及設計。三、建設工程之發包、施工及監造。四、植栽及綠化事宜。五、各項遊憩據點、公共設施之美化及維護。六、自然災害之治理工程。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 行政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第5條 …現任經教育部認可之高中(職)以上學校交通法規、交通管理、交通工程、汽車或機械相關課程教師滿二年以上。三、曾任或現任機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或覆議會委員滿二年以上。四、曾任或現任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或交通事故處理職務二年以上。五…
- 行政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辦法所稱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
- 行政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下列國內航線船舶或從事港區工程用船舶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安平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一、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五千之動力船舶。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四千之船舶…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程: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二、工程規劃:指於工程設計前,針對工程之可行性與…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3條 …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範圍如下:一、應申請建造執照之下列新建建築工程之一:(一)高度達八十公尺以上。(二)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三)工程造價達新…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4條 二個以上工程業主共同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並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未依前項規定互推代表人者,各工程業主應共同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5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下列事項:一、參照規劃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就各規劃方案進行潛在施工危害之辨識。二、就選定之規劃方案提出工程規劃安全分析。前項第二款所定工程規劃安全分析,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工址環境…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6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設計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下列事項:一、參照設計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分析潛在施工危害,並研訂安全設計方案。二、實施風險評估及提出風險對策。三、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8條 工程業主應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納入工程招標文件或契約,據以執行。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9條 工程業主應將施工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作為選擇施工者之參考。前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得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廠商職業災害、裁罰及獲獎等職業安全衛生履歷資訊。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施工時,其招標文件或契約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一、依據施工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及契約圖說等資料,進行施工規劃。二、實施風險評估,並將施工風險評估報告所提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納入…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與風險性質,選擇適當之分析及評估方法。前項所定分析及評估方法,得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或附表二所定方法辦理。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程業主應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於施工現場監督並查證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前項經工程業主指派之監督及查證人員,應具備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並具有一年以上從事工程相…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3條 工程業主應依施工計畫書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訂定安全衛生監督與查證計畫,並要求監督及查證人員落實執行。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管理組織、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二、監督與查證之項目、內容、判定基準、停留點、方法、時機、不…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4條 受工程業主委託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專業機構,應落實現場監督與查證,並製作相關報告及紀錄,交付工程業主。工程業主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相關報告及紀錄,應自工程完工之日起保存三…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5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指定施工者之一為主施工者,負責執行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並應要求其他施工者配合其統合管理之執行。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7條 主施工者執行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安全衛生統合管理組織,並指定整體工程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監督及協調相關事項。二、連繫與調整各施工者之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以控制施工風險。三、實施工…
-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8條 工程業主應編列主施工者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所需之費用,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