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法規: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3條 下列國內航線船舶或從事港區工程用船舶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安平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一、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五千之動力船舶。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四千之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