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國內航線船舶或從事港區工程用船舶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安平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
一、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五千之動力船舶。
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總噸位一千以上未滿四千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