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法規: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5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一、同一船舶同一船長於最近六個月內由引水人帶領進、出本港各三航次以上證明文件。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三、船舶國籍證書。四、其他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