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書(如附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核准:
一、同一船舶同一船長於最近六個月內由引水人帶領進、出本港各三航次以上證明文件。
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
三、船舶國籍證書。
四、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