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法規: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之船長,其卸職後三個月內再回任該船舶船長者,該船舶得繼續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