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
二、危害港區安全。
三、依據第五條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核准者,一年內該船舶不得再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