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法規: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