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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學法 第33條 …自治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前四…
  2. 行政大學法 第33-1條 學校受理前條第四項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申訴人申訴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學生申訴制度應列入學生手冊,廣為宣導。
  3. 行政大學法 第33-2條 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4. 行政大學法 第40條 …育之大學與私立大學之設立、組織及教育設施,除師資培育法、私立學校法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得設立空中大學;其組織及教育設施,另以法律定之。
  5.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6.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條 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並應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各校應就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
  7.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3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其範圍如下:一、學雜費收入:學校向學生收取與教學活動直接或間接相關費用之收入。二、推廣教育收入: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三、產學…
  8.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9.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5條 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10.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6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核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
  11.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7條 …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稽核人員應由校長提經校務會議或其所設相關委員會、專案小組同意後,由學校進用之。前項經校務會議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同意後進用者…
  12.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8條 自籌收入得支應下列事項:一、學校人員人事費:(一)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二)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三)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二、講座經費。三、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四、出國旅…
  13.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9條 學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
  14.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
  15.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項第二款之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
  16.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
  17.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組成之投資管理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18.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學校投資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項目,經費來源除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外,其合計投資額度不得超過學校可用資金及長期投資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十。前項所稱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指學校與捐贈者間以契約或協議約定,學校將受贈收入…
  19.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5條 學校持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
  20.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學校應審酌校務基金自籌能力及校務發展需求,建立有效之管控機制,並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前項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應至少包括收入來源、支…
  21.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22.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7-1條 學校各項稽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及期程辦理:一、年度稽核計畫應於前一年度終了前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二、每年二月底前作成前一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應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23.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1條 …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二、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標。三、校務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發揮其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四、年度決算實質短絀。五、賸餘或可用資金有異常減少。六、開源…
  24.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學校校務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學校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前項開源節流計畫,應包括提升學校各項自籌收入之具體措施與資本支出及人事費等各項支…
  25.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併同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
  26.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教育績效目標。二、年度工作重點。三、財務預測。四、風險評估。五、預期效益。六、其他。前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27.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二、財務變化情形。三、檢討及改進。四、其他事項。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
  28.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7條 學校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學校網頁建置之校務基金公開專區。
  29.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8條 學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二、第四季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前項應公開透明之資訊,包括截至當季止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支出用途。
  30. 行政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9條 本部為瞭解學校校務基金執行之情形,得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校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並作成專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