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第24條 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併同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告書,以適當方式提供學校組織規程所定之校長續任同意權人參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