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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稽核人員執行任務,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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