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缺失或異常事項,指下列情事:一、校務基金之執行不符合相關法令或學校規章。二、校務基金之執行未達績效目…
- 第22條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執行任務,發現校務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及提供意見,作成年度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
- 第23條學校校務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學校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管理委…
- 第24條學校辦理校長續任,應將校長上任後學校歷年校務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併同校長續任評鑑結果報…
- 第25條學校應以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擬訂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教育績效目標。二、年度工作重點。三、財務預測…
- 第26條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
- 第28條學校校務基金之執行情形應公開透明,並依下列規定,公告於校務基金公開專區:一、前三季於每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二、第四季於…
- 第29條本部為瞭解學校校務基金執行之情形,得組成專案小組至各校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並作成專案報告。
- 第30條學校執行校務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命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其情節輕重,調降學校依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比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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