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二章 組織 第4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