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校務基金監督機制 第26條 學校應就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之教育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作成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包括投資效益)。二、財務變化情形。三、檢討及改進。四、其他事項。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應提報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之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