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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發展處,分六科辦事。五、人力發展處,分六科辦事。六、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分六科辦事。七、管制考核處,分六科辦事。八、法制協調處,分四科辦事。九、秘書室,分五科辦事。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十一、政風室。十二、主計室,分二…
  2.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1條 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智慧國土發展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國際合作。二、公共建設投資方案與國家建設專案之規劃及協調推動。三、政府公共建設計畫、政策及年度預算先期作業之審議及協調推動。四、城鄉及產業用地發展計畫…
  3.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4.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明列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相關之內容;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未訂定離島建設計畫者,應於修正時納入之。
  5.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擬訂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應載明該離島之角色定位、未來發展目標及實施之空間範圍等總體目標。依同條第二款擬訂實施策略,應載明整體發展策略、成長管理策略、島嶼特色及脆弱度因…
  6.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內容,應確保離島居民之基本公共服務與設施,並配合島嶼環境及發展狀況訂定其建設項目及規模。
  7.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擬訂時,應視實際需要,徵詢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送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前,應舉辦公聽會,聽取公眾及相關團體代表之意見。
  8.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為配合推動離島之開發建設,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得請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就海岸或軍事管制區重新檢討,減少其管制範圍及管制事項。
  9.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離島開發建設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時,應報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經行政院核定後,由離島開發建設基金補足之。
  10.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試辦通航之港口,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後,公告之。
  12.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船舶或大陸船舶經申請許可,得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經交通部核定之大陸地區港口間;外國籍船舶經特許者,亦同。大陸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遵行之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
  13.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4條 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定期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大陸地區之船舶運送業應委託在臺灣地區船務代理業,申請前項許可。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
  14.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5條 經營前條業務以外之不定期航線業務者,應逐船逐航次專案向離島兩岸通航港口之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航行。
  15.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7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依指定之航道航行。前項航行航道,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劃設,並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船舶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得廢止其航行許可,並按其情節,得對所屬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航行案件,不予許可。
  16.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8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開啟國際海事通信頻道,並依交通部規定,於一定期限內裝設船位自動回報系統或電子識別裝置。
  17.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9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務及棧埠管理相關業務,應依各該港口港務及棧埠管理規定辦理。
  18.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6條 …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抵達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須離開港區臨時停留者,得由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向服務站代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並經查驗後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停…
  19.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5條 …馬祖或澎湖私運、報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就通航事項,準用通商口岸之規定。
  20.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0條 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急狀況時,有優先進出及繫泊之權利。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理及清運。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
  21.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1條 …緝私、安全防護、警衛、商品檢驗等業務與相關之管理事項,得設置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檢查協調中心;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22.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十、行…
  23. 行政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特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離島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24. 行政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離島開發建設計畫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二、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需修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或訂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經費之補助。三、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費。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
  25. 行政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
  26.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1條 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7.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28.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4條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前項指導委員會之主要職掌為審議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及協調有關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等事項;其設…
  29.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二、實施策略。三、基礎建設。四、產業建設。五、教育建設。六、文化建設。七、交通建設。八、醫療建設。九、觀…
  30.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6條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經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前項實施方案,縣(市)主管機關每四年應通盤檢討一次,或配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修正,進行必要之修正;其修正程序,依前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