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2條 依本辦法試辦通航之港口,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後,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