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 第6條 法規:離島建設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經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前項實施方案,縣(市)主管機關每四年應通盤檢討一次,或配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修正,進行必要之修正;其修正程序,依前項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