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二、實施策略。三、基礎建設。四、產業建設。五、教育建設。六、文化建設。七、交通建設。八、醫療建設。九、觀光建設。十、警政建設。十一、社會福利建設。十二、天然災害防制及濫葬、濫墾、濫建之改善。十三、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十四、分年財務需求及經費來源。十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