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