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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49 頁-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8條 民防分團由村(里)編組,執行轄內家戶防護、民防教育宣導、公有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物資配送、宣導慰問、情報傳遞及防空疏散避難等民防任務,其編組如下:一、置分團長一人,由村(里)長兼任,綜理分團務。二、置幹事一人,由村(里)幹…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1條 …、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依其特性,編組特種防護團,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體系,負責各該管轄之特種技術工程搶修、災害防護及本單位自衛自救等任務,其編組如下:一、置團長一人,由事業機構首長、負責人…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編組機關(構)應編組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除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其編組及訓練方式準用前條規定外,執行本單位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務,並受…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4條 …防人員之權利及義務自編組通知單送達之日起生效。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應就編組人員內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及支援軍事勤務事項,主動與相關後備指揮部保持聯繫。選編之民防人員具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每年度應由編組機關(構)列冊送…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9條 …整編一次。但遇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補選時,不在此限。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四年實施整編一次。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0條 …員參加,每次施以四小時以上訓練。(二)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年度應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年施以四小時以上訓練。三、幹部訓練:係指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1條 …能力,依其性質分別參加其任務屬性團隊之訓練。區域及任務相近之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得合併辦理訓練。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2條 民防總隊及特種防護團得對所轄民防團隊之訓練,實施指導、督導、評比。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8條 …圍相關之勤務:一、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四、支援軍事勤務。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1條 …,應由國防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覆後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派遣支援之;解除時,亦同。前項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受命向受支援單位指揮官報到後,應遵從該指揮官之指揮、管制及運用。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2條 民防團隊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逐日定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支援情形,遇重大事故,應即提出報告。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逾越法定勤務範圍時,應即向指揮官說明法定支援範圍並即停止支援任務,並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
-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3條 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及特種防護團所轄分團或大隊、中隊為限。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編組學校防護團(以下簡稱防護團),學校教師、職員及學生應參加防護團編組。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4條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5條 防護團設團部,下設消防班、救護班、工程班、防護班、供應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班,並得視需要設管制中心。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6條 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7條 防護團演習區分如下:一、配合演習: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之演習。二、勤務演習:依任務特性實施之演習。三、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8條 防護團服勤範圍如下:一、協助民防團隊,擔任空襲防護、救護、消防等工作。二、協助政府機關,擔任宣導工作。三、協助醫院、救護隊擔任救護工作。四、協助生產機構,擔任軍需物資生產工作。五、協助軍事、警察單位,擔任交通管制、疏導等…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9條 防護團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下列事項:一、策訂年度防護團實施計畫。二、編訂防護團人員編組。三、整備防護團所需之裝具。四、選定服勤召集預定位置及集結待命位置。五、策訂緊急召集聯絡傳遞系統圖表。六、其他應行準備事項。
- 行政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10條 防護團獎勵規定如下:一、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服勤績效卓著者,學校得給予適當獎勵;對有特殊貢獻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獎狀或榮譽紀念狀。二、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或擔任演習任務,對民防、軍勤、交通、運輸…
- 行政警察法 第5條 …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 行政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服勤用品等類,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3條 …在三公尺以上。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處理數量及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5條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六、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造,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但設有洩漏承接設施及洩漏檢測設備,能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有效處…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6條 …標準(以下簡稱CNS)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二)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九、電動機及六類物品處理設備之幫…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四、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樓地板面積應在六平方公尺以上,十平方公尺以下。(二)應以牆壁分隔區劃。(三)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設…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1條 …)避雷設備應符合CNS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五、每一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六、儲存倉庫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樑應以不燃材料…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3條 …設備,應設置防火閘門。但管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內部設置撒水頭防護,或設置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措施者,不在此限。(七)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前項場所使用時,其位置…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25條 …牆面設置之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室內儲存場所儲存高閃火點物品,且高度超過六公尺在二十公尺以下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本文或但書第一目、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得以周圍已設有擋牆者計算;周圍另設有擋牆防護者,其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場所之安全距離得縮減為十公尺。二、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如附表三。三、儲存倉庫應以分隔牆區劃,每一區劃面積應在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