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3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六章 支援軍事勤務 第43條 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之民防團隊,以民防總隊所轄任務隊及特種防護團所轄分團或大隊、中隊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