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民防團隊、民防人員之獎勵為獎章、獎徽、獎狀、記功、嘉獎。民防團隊、民防人員之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其本職單位、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如下:一、獎章、獎徽:依照警察獎章條例、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二、獎狀:個人由所屬民防團隊核頒;團體則陳報各該上級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頒。三、記功、嘉獎:由所屬民防團隊核定或函請其服務上級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