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2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六章 支援軍事勤務 第42條 民防團隊執行戰時支援軍事勤務時,應逐日定時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支援情形,遇重大事故,應即提出報告。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逾越法定勤務範圍時,應即向指揮官說明法定支援範圍並即停止支援任務,並向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報告,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應即協調並解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