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