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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8條 …之事件,特定體育團體依法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予體育仲裁庭審酌調查之義務。拒不提出者,本部於接獲體育仲裁機構陳報後,得為必要之處置。
  2.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0條 …查事項。四、關於學生之指紋及照相事項。五、關於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與分析事項。六、關於學生體育訓練事項。七、關於學生課外康樂活動事項。八、關於學生紀律及獎懲事項。九、關於學生家庭訪問及社會聯繫事項。十、關於戒護…
  3.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4條 …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
  4.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15條 少年輔育院秘書、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訓導員及調查員,應就有左列資歷之一,並具有各該職務任用資格者遴任之:一、曾任少年法庭觀護人,成績優良者。二、曾任少年輔育院導師兼教員或社會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三、曾任中等以…
  5.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3條 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6.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5條 學生入院時,應檢查其身體及衣物。女生之檢查,由女訓導員或調查員為之。
  7.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8條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或團體。
  8.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34條 …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
  9.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35條 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保存之。
  10.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36條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11.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37條 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原則下行之。
  12. 行政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7條 …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七、輔導性…
  13. 行政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7條 犯罪防治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犯罪問題與情勢之調查、分析及研究。二、犯罪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三、刑事政策之研究、評估、諮詢及建議。四、犯罪問題學術研討活動之籌辦。五、犯罪研究刊物之發行。六、其他有關犯罪防治研究事項…
  14. 行政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 第7條 …命令之管考及監督。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之檢查、調查、指導及監督。八、其他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有關之審議事項。
  15. 行政法務部組織法 第2條 …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16. 行政法務部組織法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
  17. 行政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第2條 …擬及解釋。三、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四、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八、其他廉政事項。本署執行前項第四款所定…
  18.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1條 法務部調查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19.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2條 法務部調查局各省(市)及航業調查處(以下簡稱調查處)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一、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二、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三、重大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事項。四、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五、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
  20.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3條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21.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4條 調查處得置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22.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5條 省調查處所屬縣(市)調查站,依各該縣(市)人口,區分如下:一、人口在六十萬以上之縣(市),設甲種縣(市)調查站。二、人口未滿六十萬之縣(市),設乙種縣(市)調查站。省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分區設工…
  23.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6條 直轄市調查處得依行政區或業務性質設調查站,另為專責辦理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設工作站,均得分組辦事。
  24.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7條 航業調查處依業務需要,得於各港埠地區設調查站,並得分組辦事。航業調查處為專責辦理或機動支援各類犯罪調查業務,得設工作站,並得分組辦事。
  25.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8條 調查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6.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1條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27.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3條 …責如下:一、本處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六、其他交辦事項。
  28.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一、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二、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三、犯罪防制科。四、資通安全科。五、人事室。六、主計室。七、各調查站。八、各工作站。
  29.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5條 國內安全調查及諮詢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二、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三、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四、諮詢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及考核。五、諮詢…
  30. 行政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第9條 各調查站掌理事項如下: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事項之布置及管理。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