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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1條 …係位於兩個以上之水密艙區內者,各水泵應分佈於各該艙區。四、客船長度在九十一點五公尺以上或水泵指數在三十以上者,其佈置應使客船於各種狀況下於海上泛水時,至少有一臺動力泵可資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為符合本款規定:(一)…
  2.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60條 …具有足夠之舷弧可使甲板上之積水向後流者,得准於距船艏三分之一船長內裝設固定且不圍成井型之舷牆。
  3.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1條 …滿一年。三、曾領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四、曾領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五、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六、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二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合格證書。
  4. 行政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第12條 …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換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一、曾領有商船三等船長以上航行員之考試及格證書、適任證書或岸上晉升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二、曾領有漁船漁航員一等船長或二等船長之執業證書。三、曾任海軍或海岸巡防機關各級艦艇長一年以…
  5. 行政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4條 …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管理及監督應由船長負責。前項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及使用應建立紀錄保存船舶運送業並應於使用後立即通報航政機關。第一項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
  6.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
  7.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點稽延時間、停泊時間及服務情形,逐項記載於引水紀錄單內,送由船長簽證後裝訂成簿,送請航政機關查驗蓋章,以憑考核。引水紀錄單格式由引水人辦事處擬定,報航政機關備查。
  8.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引水人在執行領航業務時,在未完成任務前非經船長同意不得離船。
  9.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引水人在指定執業之引水區域內,遇有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時,應立即報請航政機關令其解僱,並由合格之引水人接替其工作。
  10.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45條 …,於不甚危害其所領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應立即請被領船舶之船長從速設法施救,並以最迅速方法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派船駛往救助。
  11.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50條 …各該引水區域引水費率表之規定,並於領航完畢時,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引水費全數繳清。
  12.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4條 …發現海上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船長應即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報告。
  13.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發生海難事故者,船長應即將下列事項,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一、案由。二、發生時間及地點。三、船舶資料,包括船名、國籍、船長、船舶所有人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住所。四、污染及災害情形。五、已採及…
  14. 行政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 第14條 …五、呼號。六、敵我識別型碼。七、通訊方法。八、通訊頻率。九、船長姓名。十、船載人數。十一、是否配載飛機。十二、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十三、航行路線。前項外國軍用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國防部應通飭所屬,全程監控。
  15.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9條 …。二、船名、船籍港或註冊地名、船舶號數、法令所規定之標誌,其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並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船舶載重線。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四、艉軸檢查應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
  16. 行政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輪以下資格之職務,艙面部及輪機部每船得各僱用一名,並不得擔任船長、輪機長。二、乙級船員:每船之外國籍乙級船員不得超過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所載乙級船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外國籍船舶改登記本國籍後,有無法僱用本國籍一等大副、一等…
  17.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條件者,得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一、國內航線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港區至少於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二、港區工程用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港區至少於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裝載危險品之專用船舶及其他有…
  18.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政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如附件)。二、船舶國籍證書。三、船長經歷證明文件。四、船長持有之特高頻無線電話(VHF)話務員及格證書(或曾參加GMDSS課程結業證書)。五、工作船加附港區工程作業許可證明。六、加入船東互保協…
  19.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如其船長因故下船時,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函請航政機關備查,如船長於下船後三個月內仍回原船服務者,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敘明理由提出申請,經航政機關審查屬實後得適用本辦法規定。
  20. 行政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一、經發現其船長經驗或技術有不克勝任,致有發生可歸責於船長海事事件之虞。二、不遵從港區港務管理規定及指泊。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四、進出港區港口時未依規定開啟特高頻無線電…
  21.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下列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
  22.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動力船舶之船長,任職後於最近一年內經引水人領航進、出本港第一港口或第二港口或前條第二項船舶移泊各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如附表),並檢送船舶國籍證書及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影本各一份,…
  23.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5條 …渠區域。前項區域經引水人引領移泊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前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及動力船舶租傭證明,申請區域間不適用強制引水。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動力船舶拖曳新建造船舶移泊,應於作業前檢送經核備之被拖曳船舶穩…
  24.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6條 …北及跨區三種,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後,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檢送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申請該分區不適用強制引水。動力船舶拖曳浮船塢港內移泊作業區,以前鎮河為界,分南、北區二種,不得跨區申請,各分區經引水人引領達四航次…
  25.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船舶之船長,卸職後三個月內再任職同一艘船舶之船長時,原核准免用引水人之船舶得繼續適用。
  26.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認為天候海象惡劣、航道及港埠設施變更或安全有疑慮時,得僱用引水人領航進出本港。
  27.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2條 …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應配置VHF及港勤網等無線電設備。船長進出本港應依規定向船舶交通服務中心申請進出港排班,航行時隨時守聽VHF國際海事十四頻道(頻率156.70MHZ)或十二頻道(頻率156.60MHZ),於靠妥…
  28.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3條 …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需使用拖船者,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商港管理機關(構)港勤拖船作業與調派規定申請之。
  29. 行政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4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一、危害港區安全。二、不遵守港勤作業規定。三、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
  30.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載明航線、預定到達時間、吃水、船長、貨運種類、數量、船員人數、隨船人員人數、乘客人數、到達次一港及目的港等相關資料,國際商港應送航港局查核後,交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安排船席;國內商港應送航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