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法規: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3條 進出港區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一、國內航線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港區至少於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二、港區工程用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港區至少於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裝載危險品之專用船舶及其他有特別安全顧慮之船舶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