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一、經發現其船長經驗或技術有不克勝任,致有發生可歸責於船長海事事件之虞。
二、不遵從港區港務管理規定及指泊。
三、裝載貨物有超載情形。
四、進出港區港口時未依規定開啟特高頻無線電話(VHF),保持通訊暢通。
五、以不實陳述規避強制引水。
違反前項規定經廢止核准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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