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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醫師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三、通知申請人檢送病歷資料及相關檢查報告;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勞保局辦理前項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2.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勞工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
  3.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4.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應將檢查目的告知勞工、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本人或代表會同在場。
  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對於檢查結果、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事項,應保守秘密;聘期屆滿後,亦同。
  6.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勞動檢查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條 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從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以下稱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或相關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行政機關、學術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由受檢事業單位人員擔任代…
  8.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條 代檢機構經指定辦理代行檢查業務(以下簡稱代檢業務)期間,應具備下列規定之設施及專職人員:一、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足夠容納全部代檢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二、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
  9.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代檢機構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一、代行檢查區域之大小。二、代行檢查機械或設備之數量。三、代行檢查項目之種類。四、勞動檢查機構之人力負擔。五、代檢機構之資格條件。前項指定,必要時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10.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6條 …將實施代檢業務之專職人員、資料與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費用購置之檢查設備及器具等,於三十日內移交指定機構。
  11.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類科考試及格,經代檢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三、曾任勞動檢查員,經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所定之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者。四、曾經代檢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具有相當資格者。前項職前訓練之訓…
  12.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9條 代檢業務各級主管,應具曾任勞動檢查員或代檢員,並從事相關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工作五年以上之資格。
  13.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2條 代檢機構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發給實施代行檢查所必要之有關資料或前往以抄寫、複印或攝影等方式複製資料。
  14.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3條 …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二、受檢機械或設備之型式及容量。三、受檢機械或設備之編號、檢查合格證明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及有效…
  15.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4條 代檢機構受理申請檢查時,應依約定日期指派代檢員前往檢查。受檢單位於約定日期因故不能配合檢查,於檢查三日前已通知代檢機構延期者,得不另行繳費,並另約期檢查。受檢單位不能配合檢查為不可抗力者,不受前項通知期限之限制。
  16.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5條 代檢機構應置足夠之檢查設備及安全器具,提供代檢員使用。代檢機構於代檢員實施檢查前,應使其完成下列事項:一、充分瞭解受檢單位之機械或設備概況及以往檢查情形。二、熟悉相關法令規定。三、準備必要資料、檢查儀器、工作服及個人防護…
  17.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7條 …代檢機構應將受檢機械或設備主要原始發證資料保存至廢用止,其他檢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但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年,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
  18.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8條 …人員離職後,亦同。代檢機構對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調閱。
  19.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0條 受檢單位對檢查結果不服,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時,代檢機構應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答辯之相關資料。
  20.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2條 代檢員實施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對應發給檢查合格證明者,於檢查合格後,應依規定在該機械或設備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並報請所屬代檢機構核發檢查明細表或檢查合格證;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經檢查合格後,應在原…
  21.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3條 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上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受檢單位改善。
  22.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4條 …檢業務之人員與受檢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時,代檢機構應使其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迴避之。
  23.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5條 代檢機構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收費,並依規定期限解繳國庫,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
  24.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6條 代檢機構執行代行檢查之經費,應獨立設立專戶儲存。
  25.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7條 代檢機構對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執行代檢業務經費、代收之檢查費等,應善盡管理之責。
  26.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8條 對代檢機構之考評,區分為下列三種:一、平時督導。二、檢查品質監督。三、年終考評。
  27.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9條 …機關應就下列項目實施平時督導:一、代檢業務執行情形。二、代行檢查費用收支情形。三、代檢機構財產管理情形。四、其他必要之項目。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28.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下列情形,得對代檢機構實施檢查品質監督:一、不定期對代檢業務實施品質管理抽查。二、對代檢機構報告之檢查結果資料審核有必要者。三、代行檢查判定結果有疑義者。四、受檢單位申訴代行檢查品質不良者。勞…
  29.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下列項目實施年終考評:一、代行檢查之設備。二、代檢業務之管理。三、代檢機構人員之管理。四、代行檢查之經費收支。五、代檢業務之財產管理。六、其他必要項目。各代檢機構於受考評時,應提出說明資料、有關簿冊及儀器…
  30. 行政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32條 …定:一、未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執行代檢業務者。二、利用代行檢查職權,推介相關教育訓練或技術服務者。三、使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專職人員,從事與代檢業務無關之事務者。四、違反契約、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或未有效執行者。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