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五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第23條 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上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受檢單位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