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代檢員應依代檢機構排定之日程親自執行職務,不得擅自委由他人代理或變更日程。
- 第22條代檢員實施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對應發給檢查合格證明者,於檢查合格後,應依規定在該機械或設備打印、漆印或張貼檢…
- 第23條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
- 第24條代檢機構應使代檢員獨立行使代檢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代檢業務之執行,遇有不當干預者,代檢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執行…
- 第25條代檢機構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費收費標準收費,並依規定期限解繳國庫,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
- 第26條代檢機構執行代行檢查之經費,應獨立設立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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