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第五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第14條 代檢機構受理申請檢查時,應依約定日期指派代檢員前往檢查。受檢單位於約定日期因故不能配合檢查,於檢查三日前已通知代檢機構延期者,得不另行繳費,並另約期檢查。受檢單位不能配合檢查為不可抗力者,不受前項通知期限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